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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296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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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上字第 2967 號

日期 21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雖無特別之理由,亦得聲明退夥。其聲明退夥,祇須向他合夥人全體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訴請法院為准予退夥之判決,惟他合夥人對其聲明之效力有爭執時,始有訴請法院確認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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