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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2987 號

日期 51 年 11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有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縱該地上所建之房屋因故滅失,而租用基地之契約要未失其存在,承租人仍得申重建,且其申請重建之屋,除契約別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不問是否與原狀相符,出租人均負有同意重建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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