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重建之必要,不得僅以物理上堅固與否為準,如建物之價值與土地之利用價值顯不相當,為配合都市之繁榮發展,亦應在斟酌之列。
60 年台上字第 30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0 年 08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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