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304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乃予先為給付義務人以不安之抗辯權,此項抗辯權,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異其性質。既有前者,不能仍認後者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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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乃予先為給付義務人以不安之抗辯權,此項抗辯權,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異其性質。既有前者,不能仍認後者之存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