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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077 號

日期 33 年 06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給付判決,須使給付之範圍明確而後可,原判決主文命上訴人將所有產業交付八分之五於被上訴人管理,作為生活教育費用,並未指明其產業之種類與數量,致給付之範圍不能明確,於法自屬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3077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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