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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上字第 3100 號

日期 55 年 12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廢棄執行名義或宣告不許強制執行之裁判已有執行力,例如廢棄確定判決之再審判決已確定,廢棄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之判決已宣示,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之裁定已宣示或送達,或認異議之訴為有理由之判決已確定時,其裁判正本一經提出,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並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六號之 (十) 已有解釋。是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認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之裁定,須經聲明異議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法院,請求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並非一經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撤銷之裁定,執行法院已為之執行處分即當然失其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5 年台上字第 3100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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