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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314 號

日期 48 年 03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則其訴訟代理人合法委任之複代理人,如對其代理權未加限制,應有代該訴訟代理人收受送達之權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8 年台上字第 314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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