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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2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

日期 82 年 12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八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抵押之不動產雖讓與為數人所共有,抵押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權利,受讓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不得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82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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