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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3159 號

日期 70 年 09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就買賣價金所為之過大催告,僅該超過部分不生效力,尚難謂就債務人應給付部分亦不生催告之效力。本件兩造所訂買賣契約,就令祇訟爭土地部分有效,上訴人催告被上訴人給付二、三期價款,亦僅超過該土地應付價款部分不生催告之效力。如被上訴人未依限給付應付部分之價款,尚不能謂上訴人據此所為解除該部分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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