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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抗字第 3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抗字第 317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應以判決裁判之事項而法院誤以決定 (即裁判) 裁判之,在當事人依法應有之上訴權,自無因法院之違式裁判而受影響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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