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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318 號

日期 42 年 03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甲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乙之行為,依同條項第一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乙,自應列共同訴訟人乙亦為上訴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2 年台上字第 31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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