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257 號
判例要旨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私有耕地,係屬原始取得,觀同條例第十八條對於耕地徵收後,就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定有各種處理之辦法益明。上訴人占有之系爭地,既在政府徵收之範圍,則徵收後新取得所有權之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物被侵奪行使回復請求權之期間,自應從徵收時起算,其提起本件訴訟回溯至徵收時並未逾十五年,上訴人以已罹於消滅時效為拒絕還地之論據,殊難認為正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私有耕地,係屬原始取得,觀同條例第十八條對於耕地徵收後,就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定有各種處理之辦法益明。上訴人占有之系爭地,既在政府徵收之範圍,則徵收後新取得所有權之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物被侵奪行使回復請求權之期間,自應從徵收時起算,其提起本件訴訟回溯至徵收時並未逾十五年,上訴人以已罹於消滅時效為拒絕還地之論據,殊難認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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