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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台抗字第 326 號

日期 55 年 06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准許公示送達之裁定,無須以正本送達,亦不得抗告,則第一審於第二次辯論期日表,即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之裁定上,批註「被告公示送達」,即係將准許公示送達之裁定合併於指定期日之裁定內,於法原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5 年台抗字第 32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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