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32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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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329 號
判例要旨
訴之變更,非經他造當事人同意不得為之,他造當事人雖未明白表示同意,若已就變更之訴加以辯論而又未為不同意之表示者,當然以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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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變更,非經他造當事人同意不得為之,他造當事人雖未明白表示同意,若已就變更之訴加以辯論而又未為不同意之表示者,當然以同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