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309 號
判例要旨
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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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