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3331 號
判例要旨
即令被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九年二月攜款償本,係屬實在,但如被上訴人欠有利穀未償,而未於攜款償本之時一併實行提出,即不能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本不生提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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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令被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九年二月攜款償本,係屬實在,但如被上訴人欠有利穀未償,而未於攜款償本之時一併實行提出,即不能謂為依債務本旨之提出,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前段之規定,本不生提出之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