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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33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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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35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買賣契約非要式行為,除第一百六十六條情形外,不論言詞或書據祇須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其寫立書據者,亦無履行何種方式之必要。若囑人簽字即係授權行為,當然對於本人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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