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337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須以關於該訴訟所發生者為限,如當事人之代理人對於該訴訟教唆證人偽證,或脅迫他造當事人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者始屬相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法定代理人某某共同盜賣公糧,刑事上應罰之行為,顯與上述情形不相牽涉,自不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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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須以關於該訴訟所發生者為限,如當事人之代理人對於該訴訟教唆證人偽證,或脅迫他造當事人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者始屬相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法定代理人某某共同盜賣公糧,刑事上應罰之行為,顯與上述情形不相牽涉,自不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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