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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3381 號

日期 57 年 12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固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明示,然既謂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則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之原告,在起訴時須具有股東身分,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7 年台上字第 3381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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