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3 年上字第 340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406 號

日期 3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吸食鴉片固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所謂犯不名譽之罪,如未判處徒刑,尚與該條款所定之情形不符。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