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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3410 號

日期 57 年 1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 (親屬) 第五編 (繼承) 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原大正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敕令四○七號參照) 關於光復前,臺灣習慣養媳與養家為姻親關係,故以養家姓冠諸本姓,養女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故從養家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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