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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抗字第 3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2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55 頁

不變期間,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延展 (現行民訴法改為伸長) 或縮短之,故法院在判決書內記明之上訴期間,縱較法定之不變期間為長,亦不生何等效力,當事人自不得藉口其提起上訴係在記明之上訴期間內,而主張其上訴尚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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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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