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3435 號
判例要旨
由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而觀,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請求人苟欲保持中斷之效力,非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不可。如僅繼續不斷的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由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而觀,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請求人苟欲保持中斷之效力,非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不可。如僅繼續不斷的為請求,而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其中斷之效力,即無由保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