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346 號
判例要旨
扶養方法,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僅定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至經親屬會議仍不能議定時,究應如何辦理,雖無明文規定,惟參酌立法先例及學說,應解為由法院予以裁判方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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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方法,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僅定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至經親屬會議仍不能議定時,究應如何辦理,雖無明文規定,惟參酌立法先例及學說,應解為由法院予以裁判方為適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