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3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9 年上字第 347 號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締結之契約,依契約一般之原則,非得相對人之同意,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