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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上字第 34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47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締結之契約,依契約一般之原則,非得相對人之同意,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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