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徹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
89 年台抗字第 35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9 年 07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9 期 59-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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