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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353 號

日期 27 年 04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惟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僅就時效利益之預先拋棄加以禁止,則於時效完成後拋棄時效之利益,顯非法之所禁。債務人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自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回復時效完成前之狀態,債務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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