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558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提存,應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始生消滅債之關係之效力。本件上訴人僅將被上訴人拒絕受領之十八個月租金七百二十元存入銀行,其對於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債務並不因之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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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提存,應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始生消滅債之關係之效力。本件上訴人僅將被上訴人拒絕受領之十八個月租金七百二十元存入銀行,其對於被上訴人給付租金之債務並不因之而消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