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6 年鄂上字第 357 號日期 26 年 11 月 28 日判例要旨保險契約訂定,要保人未於拒絕賠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起訴,其請求權即消滅者,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