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抗字第 36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係指推事有使人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而言,推事於當事人兩造陳明合意休止訴訟程序後,復傳喚續行訴訟,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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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係指推事有使人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而言,推事於當事人兩造陳明合意休止訴訟程序後,復傳喚續行訴訟,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