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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抗字第 361 號

日期 37 年 03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甲在第一審起訴以乙為其法定代理人,至上訴時則易丙為其法定代理人,前後固不相符,但如甲為民法上之合夥組織,而乙即民法第六百七十四條所定被委任為執行合夥事務之人,則因執行合夥事務易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有所更易,非法所不許。如甲之執行合夥事務並未易人,而丙以甲之法定代理人資格上訴,係屬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除事實上無可補正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亦應由法院定期間命為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7 年抗字第 36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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