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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63 號
判例要旨
(一)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二) 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須斟酌辯論全體意旨及所有證據調查之結果,不能僅據會計師之報告,置其他證據于不問。
(三) 商業賬簿以清簿及流水簿為重,紅賬抄自清簿如有錯誤,自以流水清簿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