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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659 號

日期 51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為各合夥人全體公司共有,故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而依民法第六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求償者,其相對人為他合夥人全體,而非合夥,亦不以合夥業經解散或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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