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抗字第 36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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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抗字第 366 號
判例要旨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所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云者,如避重大之損失或防急迫之強暴等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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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所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云者,如避重大之損失或防急迫之強暴等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