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3662 號
判例要旨
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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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