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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367 號

日期 43 年 05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係指依一般觀念,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相當時期內,能表示反對意思而不表示者而言。本件被上訴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與租期屆滿之日相距僅有十日,在一般觀念上,自難指為非於相當時期內表示反對之意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台上字第 36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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