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368 號

日期 31 年 03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係以田契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田契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田契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述,系爭田契所載之田業價值一千八百元,其請求交付此項田契,並非請求確認田業所有權,不過因田契存於上訴人手中,欲其交出以便出賣而已,故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交出田契可受之利益酌定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決不逾田價二分之一,則上訴人對於駁回其上訴之原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顯係不逾一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1 年上字第 36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