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368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係以田契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田契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田契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述,系爭田契所載之田業價值一千八百元,其請求交付此項田契,並非請求確認田業所有權,不過因田契存於上訴人手中,欲其交出以便出賣而已,故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交出田契可受之利益酌定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決不逾田價二分之一,則上訴人對於駁回其上訴之原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顯係不逾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