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6 年台抗字第 369 號日期 56 年 07 月 12 日判例要旨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