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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抗字第 369 號

日期 56 年 07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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