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90 年台抗字第 3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0 年 02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9 期 59-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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