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370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謂之房屋兼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屋而言,系爭廠房租賃固無排除該條規定之適用,惟上訴人在原審既始終主收回系爭廠房及機械設備自行經營,自與該條第一款之規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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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條所謂之房屋兼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屋而言,系爭廠房租賃固無排除該條規定之適用,惟上訴人在原審既始終主收回系爭廠房及機械設備自行經營,自與該條第一款之規定相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