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37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 年上字第 371 號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慣行毆打,即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