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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371 號

日期 43 年 05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證人依法作證時,未為某項之陳述,致當事人未受有利之判決,與因消極的行為,致他人受有損害之侵權行為,難謂為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台上字第 37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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