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3722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至應受送達人之佃戶,如與應受送達人並非共同為生活者,自不能謂為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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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至應受送達人之佃戶,如與應受送達人並非共同為生活者,自不能謂為同居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