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必為房屋所有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 (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二六號判例參照) ,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房屋稅收據上關於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之記載,雖變更為上訴人名義,仍不足據以證明上訴人即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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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台上字第 376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10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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