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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抗字第 378 號

日期 66 年 07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後段所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係指執行法院就執行標的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以前而言。至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發執行命令,如僅在命令債務人自動履行,既尚未為強制其履行之行為,衡其性質,係屬強制執行之準備行為,尚難認假執行程序業已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6 年台抗字第 37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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