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9 年上字第 38 號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