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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上字第 381 號

日期 65 年 0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茲債務人對被上訴人之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之請求權,尚不得行使,上訴人主張代位其行使,殊非有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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