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38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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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382 號
判例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當事人,不得以所借之款係供給他人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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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依據契約應負償還義務之當事人,不得以所借之款係供給他人使用為詞,對於債權人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