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385 號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資料之提供,係以言詞主義為原則,當事人所為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言詞辯論中以言詞為之,始為有效,若僅記載於其所提之書狀,尚未以言詞提出者,不得以之為判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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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資料之提供,係以言詞主義為原則,當事人所為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言詞辯論中以言詞為之,始為有效,若僅記載於其所提之書狀,尚未以言詞提出者,不得以之為判決之基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