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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3904 號

日期 70 年 10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祇須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當然生停止之效力,與筆錄有無記載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在所不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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